搜索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24 09:29|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3|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摘要: {"原始ID":"b5533a5fc3eb47e5b2e2a3462462a16f","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附件":[{"Filepath":"/documents/18825310/19328935/43754695951636224.docx","Name":"23.2附件.docx","Filetype":"docx"}]}

市场监管县局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产品(含食品相关产品,下同)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创新监管机制,督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持续保持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以及商事制度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实施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以下简称证后监督检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所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主要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例行检查、飞行检查等。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有计划地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所开展的实地检查;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获证企业开展的承诺核查;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开展的监督核查;对获证企业检查问题整改情况的复查。

例行检查是指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取得生产许可发证、迁址、增项以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形开展的首次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有因监督检查。

第三条 证后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属地负责、闭环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证后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第五条 实施证后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全省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拟制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和计划。

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证后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证后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获证企业问题整改,开展整改问题复查;汇总上报证后监督检查情况及结果;移交违法违规线索。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证后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管理,并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便携式信息化终端等设备。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应有2名以上监管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获证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派监管人员参加检查。

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有效期届满延续换证、减项、名称变更的,对有效期届满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作出保证质量安全承诺确定免实地核查的获证企业,应当在企业获证后60日内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例行检查应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组织实施,由2名以上监管人员和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成都市及7个区域中心城市(泸州、德阳、绵阳、乐山、南充、宜宾、达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实施检查,其余市(州)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检查。

第十条 实施证后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监督检查通知书》(见附件1)。

证后监督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及时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见附件2)或例行检查记录表(见附件3),若检查发现问题还应填写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检查记录表、整改通知书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检查人员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 证后监督检查发现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交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章   检查内容

第十二条 证后监督检查以告知承诺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证照;

(二)基本生产条件;

(三)重要原材料(零部件)进货验收;

(四)生产过程控制;

(五)产品出厂检验;

(六)遵守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结合企业最近一次年度自查报告进行。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123下一页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