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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整治规范旅游消费场所经营秩序。1.依法查处旅游购物、旅游演艺、旅游景点、旅游餐饮等经营单位存在的虚假宣传、私收回扣、欺客宰客、诱导消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2.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不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和开具假发票等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旅游经营单位未明码标价、未按规定的内容和形式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和通过“购物托” “医托”等方式诱骗游客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4.加强旅游经营场所医疗站(点)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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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公安、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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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广告监管科、
餐饮服务科、
价监科
配合单位:
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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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市场交易秩序股、食品股、消费价监股
配合单位:
各执法中队、
各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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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立投诉协作联动快处机制。建立完善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所涉及的旅游投诉处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协作联动机制;探索建立旅游购物快速理赔制度;整合各类旅游投诉数据,建立旅游投诉联合分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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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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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消保科
配合单位:
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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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消费价监股
配合单位:
各执法中队、
各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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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大旅游市场舆论监督力度。组织县内主要媒体宣传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工作,适时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开展监督报道;指导新闻媒体对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理性消费、文明旅游进行宣传引导,树立旅游行业正面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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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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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法宣科
配合单位:
消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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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法规股
配合单位:
消费价监股、
各市场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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