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干部在我局轮岗交流工作,由局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干部轮岗交流情况,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县委政法委报备。
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纪律
第十二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突出重点,坚持与干部日常调整相结合,增强计划性、针对性,确保有序进行。
第十三条 同一股(所、处、中心)正、副股长一般不同时交流轮岗。
第十四条 完善优秀干部轮岗交流激励保障措施,对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干部,可按程序采取副股级转任正股级或轮岗交流到我局重要岗位;
第十五条 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轮岗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轮岗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第十六条 干部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必须执行局党组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统一部署,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必须严格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程序,在我局编制和职数范围内,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三)干部应当服从局党组轮岗交流决定,接到轮岗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时间内报到。
第十七条 实行干部轮岗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3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