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
现将《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英县司法局党组
2021年6月13日
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局干部队伍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遂宁市市直部门中层干部轮岗交流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轮岗交流,是指通过转任方式对有关人员工作岗位采取在单位内部轮岗形式进行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干部职务轮岗交流工作。
第二章 轮岗交流对象
第四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
(二)经历单一或需要通过轮岗交流锻炼提高综合素质能力的;
(三)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人岗相适度不高的,应有计划地统筹轮岗交流。
第六条 不具有我局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或缺少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轮岗交流。
第七条 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在同一股室(所、处、中心)任正、副股长合并满10年以上的,一般应轮岗交流;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轮岗交流。其中,从事干部人事、审批、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工作,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股室负责人或在同一股室(所、处、中心)工作满10年的干部,必须轮岗交流。
第八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轮岗交流:
(一)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属于应当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专业技术性强,不宜轮岗交流的;
(三)职位条件有特殊要求,不宜轮岗交流的;
(四)因健康原因或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不宜交流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 轮岗交流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等规定,对任职资格条件有要求的岗位,轮岗交流人员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