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县局相关部门、下属事业单位 :
现将《大英县“GSP示范药店”创建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20日
大英县“GSP示范药店”创建活动方案
近年来,全县药品管理进-步细化,涌现出了一大批管理规范的先进典型。为激发企业竞争意识,强化企业服务理念,促进诚信机制建设,提升药品质量管理,构筑长效监管模式,经研究决定,拟在大英县药品零售企业中开展“GSP示范药店”创建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通过此活动激励零售药店争优创先,优化药品营商环境,形成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比、赶、超的良好竞争氛围,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评定范围
大英县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
三、评定原则
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实行百分制打分评定。集中考核占50%,日常考核50%。
四、评定标准
GSP示范药店参评标准(见附件1)
五、申报时间
各企业需要在6月25日前向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报送申报表。(申报表见附件2)
六、评定程序
评定周期为一年,循环进行。
第一阶段:初审推荐阶段(即日起至6月25日)。主要任务是参评企业领取申报表格,其中药品连锁公司直营(加盟)药店须经连锁公司总部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开展内部评比,由连锁公司总部择优推荐到县市场监管局进入复审;药品零售单店须经大英县市场监管局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初审,按缺陷项目比例数由低到高选取前三名进入复审。
第二阶段:复审评选阶段(6月28日至7月23日)。由遂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大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药品行业人员组成现场复审组,对参评进入复审的药店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进行现场验收,按现场验收缺陷项目比例数由低到高,选取前3名授予“GSP示范药店”称号。
第三阶段:表彰命名阶段(7月26日至7月30日)。由大英县市场监管局召开命名表彰大会,为通过现场验收的药店授予“GSP示范药店”称号,颁发“GSP示范药店”专用标识牌。
第四阶段:日常评估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由大英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被授予“GSP示范药店”称号的药店持续符合GSP情况,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指导原则》中监督检查结果判定原则进行评估,对经营管理质量滑坡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药店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药店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立案查处、摘牌并予以通报。
七、激励机制
为激励零售药店争优创先,优化药品营商环境,形成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比、赶、超的良好竞争氛围,决定对被评为“GSP示范药店”的零售药店,由县市场监管局现金奖励3000元,除专项检查和举报检查之外,免于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监督抽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可以附条件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审核手续。
八、经费预算
资金预算:9500元(其中:9000元奖励资金,500元标识牌等制作费用),由药品监管项目经费支出。
九、其他规定
1.“GSP示范药店”专用标识牌为流动标识牌,每年进行一次复评。
2.“GSP示范药店”凡是被投诉查实的,均从重从严查处,并对投诉举报人按《遂宁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实施奖励。
3.对被评为“GSP示范药店”的药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GSP诚信示范药店”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弄虚作假骗取“GSP示范药店”荣誉称号的;
(2)放松管理,以致达不到“GSP示范药店参评标准”要求的;
(3)被药监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4)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情节严重的;
(5)被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罚且情况严重的;
(6)对药监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及时整改的。
附件:1.大英县“GSP示范药店”参评标准
2.大英县“GSP示范药店”申报表
附件1
大英县“GSP示范药店”参评标准
申报“GSP示范药店”的药品零售企业除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的要求外,还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GSP管理,各项记录数据完整规范。连续3年内无经营假劣药械行为被药监部门查处或正在查处的,且3年内未被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销售服务、虚假宣传等原因投诉过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三、执业药师(必须注册在本药店)和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中药专业的验收、调配人员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营业时间内应在职在岗,提供药学咨询服务和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
四、药店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非药品的经营面积不得超过药店经营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设有仓库的药店,其仓库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设施设备齐全。药店内外卫生、整洁、美观。建有执业(驻店)药师咨询服务台(区),醒目位置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和药监部门的举报投诉电话。
五、商品必须从合法渠道购进,票、货数据吻合,票据合法。对商品的购进、验收、养护、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且有完整规范的记录可查。销售商品应开具完整的销售凭据,并留存备份。
六、店堂内药品必须做到陈列整齐、分类规范、标志正确醒目。处方药不得开架销售。非药品设有独立的专柜、专区,与药品有明显的隔断设施且标识显著。不经营三无产品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以及与药品包装相似,与药品同名或名称相仿,宣传功能主治的非药品类产品。
七、处方药必须凭处方和经有资格的审方人员审核签字后调配销售,并做好处方留存登记备查。
八、药店陈列和储存商品应有与经营面积相匹配且完好的温湿度调节设备,严格按温湿度陈列和储存,有真实和完整的记录。
九、药店内外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类宣传广告应真实规范,手续完备,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附件2
大英县“GSP示范药店”申报表
药店名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