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动企业绿色发展。对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以上,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以内(含)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水)量超过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的项目,节能(水)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节水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且固定资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含新上环保设施及改造),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县水务局、县环保局)
(八)鼓励企业降低用地成本。支持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基准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在1年内缴清,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鼓励集约用地,对按工业用地宗地核算,容积率达到1.3至1.5(不含1.5)的,由县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补贴;容积率达到1.5(含1.5)及以上的,由县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按累进方法计算补贴金额。在符合城乡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建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现有制造企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务设施和经营场所,其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大英经开区、经信局、县财政局)
(九)推动两化深度融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互联网+”制造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新认定的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国、省同一类型奖项认定,只进行高级别奖励。工业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关键环节和工业生产服务领域项目,当年购置信息化设备(含软件系统、知识产权等)投资总额超过300万元,并列入县重点项目计划的,按信息化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十)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对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大英经开区)
三、大力支持技术创新
(十一)支持创新能力建设。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对取得军工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现代企业制度评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列入四川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四川高成长型中小企业、行业“小巨人”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5万元、10万元。对通过市级认定采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保持10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件。(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工商质监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二)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年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或经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评价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年新增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评价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