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内容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分值(100分) | 指标评分方法 | 考核单位 | |
镇(街道) | ||||||
一、国土绿化(15分) | 义务植树 | 3 | 林长带头参加义务植树示范活动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矿山植被恢复 | 2 | 完成修复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每少一项扣50%,扣完为止。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 5 | 协助完成兑现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古树保护 | 5 | 每发现一棵不合格的,扣0.5分;古树生长出现严重问题未及时报告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二、资源保护管理(20分) | 国家森林督察 | 违法图斑 | 10 | 积极配合开展森林督查图斑核实,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得4分;违法图斑面积、蓄积占比超过全县平均水平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违法案件 | 4 | 辖区未发生乱砍滥伐和乱占林地案件的,得4分;每发生一起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4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案件整改 | 4 | 积极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完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得分按照查处率折算。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森林资源监管 | 2 | 积极配合和主动开展辖区森林资源监管,在用地前配合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得2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办 | |||
三、野生动植物保护〔10分〕 | 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 | 3 | 协助建立野生动植物野外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珍稀濒危物种拯救 | 2 | 辖区内国家规定的珍稀濒危物种种群保持稳定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外来入侵物种普查 | 5 |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普查工作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四、林业灾害防控(20分) | 森林火灾(火情)防控 | 受害率 | 2 | 森林火灾受害率=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辖区森林总面积。受害率为“0”的得满分,低于0.9‰的扣50%,0.9‰(含)以上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治理和应急办 | |
野外火源管理 | 2 | 野外火源管控不到位,人为引发火情(火险)未发展成森林火灾的,每起扣0.1分,扣完为止。人为引发森林火灾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治理和应急办 | |||
扑救 | 2 | 未发生森林火灾(火情),或发生后在24小时内扑灭的,得满分;发生超过24小时扑灭火灾(火情)的,每1起扣20%,扣完为止。 | 社会治理和应急办 | |||
火因查清 | 2 | 火因查清率=查清火灾(火情)数/辖区内火灾(火情)总数。不发生火灾(火情)或查清率100%的,得满分;80%以上(含)的,得50%;80%以下的,不得分。 | 社会治理和应急办、派出所 | |||
常态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2 | 常态开展森林火灾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并建立整治台账的,得2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 | 成灾率 | 5 | 成灾率控制1.5‰以内的,得满分;超过1.5‰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防控松材线虫病 | 3 | 积极配合牵头部门按规定开展普查工作的,得满分;未配合或配合不到位的和发生以后防治不到位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严防外来生物入侵 | 2 |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外来生物监测和处置工作的,得2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10分) |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 5 | 落实纠纷调处,当年未发生新的集体林权纠纷的得5分;有新发生且调处不当的,每一起扣0.5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开民关注森林活动 | 3 | 组织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植树节、爱鸟周等类型自然教育活动1次以上的得3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 |||
林业特色产业发展 | 2 | 积极发展林业特色产业 |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