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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县公安局部分权责事项的函

2023-12-28 09:5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30| 评论: 0|来自: 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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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养犬登记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

治安管理大队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提交资料有效性、合法性进行。

2.监管责任:责令责任人对犬只限期登记、免疫、检测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0825-7823678

取消

856

其他行政权力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治安管理大队

1.呈请责任:接受排放偶发性强烈噪音的公民或企业的申请。

2.审核责任:根据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监督电话:0825-7823678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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