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3 | 行政确认 | 养犬登记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七条、第十八条 | 治安管理大队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对提交资料有效性、合法性进行。 2.监管责任:责令责任人对犬只限期登记、免疫、检测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7823678 | 取消 |
856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 治安管理大队 | 1.呈请责任:接受排放偶发性强烈噪音的公民或企业的申请。 2.审核责任:根据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出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的责任,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7823678 | 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