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本联合体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九条 本联合体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联合体实行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联合体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享受各级政府对联合体的各项扶持;
(四)查阅本联合体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联合体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联合体;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本联合体的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经选举联合会理事长由卢洪兵担任、监事长由彭巧担任,秘书长由旷绍兵担任,设副理事1名,由周玉莲担任,设监事成员2名,由张东、高慧德担任,设财务1名,由盛行军担任。成员(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担任。
第十一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议成员增加或者减少;
(四)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七)审议批准本联合体理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本联合体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本联合体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联合体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等;
(十一)决定本联合体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联合体每年召开两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的。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职责的,监事会可以在1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须有本联合体成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表决。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须经本联合体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联合体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本联合体的执行机构,对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联合体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联合体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联合体经营管理负责人和财务会计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