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 养老
| 信贷
| 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建设周期长、现金流稳定的养老服务项目,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灵活采取循环贷款、年审制、分期分段式等多种还款方式。
| 建立相应机制,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放贷。
| 县国资金融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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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
| 人才
| 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建立校企养老服务人才双向培养机制。加强养老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将符合条件的养老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畴,民政部门牵头提供培训需求。
| 民政部门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养老机构院长、护理人员培训达100%。
| 县民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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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托育
| 资金
| 把推动托育服务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参照学前教育补贴办法,加快探索建立对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给予补贴措施。
| 对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全面实现补贴政策,普惠性托育机构占机构总数的90%以上。
| 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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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托育
| 土地
| 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适当向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 每年各地有新增的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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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托育
| 税费
| 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政策落实率达100%。
| 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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