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结算审核人员要求、项目结算审核的复核、结算审核报告质量控制、结算审核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结算审核人员要求:
(一)项目结算审核应配备相应的专业审核人员,根据结算审核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审核负责人、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审核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审核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审核人员参加;
(三)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审核,审核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结算审核中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要求采购结算审核业务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体。
第二十条 结算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复查:
(一)结算审核中心根据工作重点,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比例不得低于10%;
(二)项目审核的复核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审核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审核情况和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审核报告经过复核后,交财政部门审定签发;
(三)审核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审核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审核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审核档案管理是指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审核资料包括被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审核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的原始资料,审核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被审核单位反馈意见,审核报告等;
(三)项目审核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审核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算审核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审核时间要求:
县政府投资结算审核中心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结算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若项目主管部门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必须的结算审核资料,经结算审核中心函告后仍不能提供完整的结算审核资料,结算审核中心可以将项目结算审核事项予以退回。
第二十五条 结算审核费用的支付: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结算审核中心的审核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结算审核中心和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向被审核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财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第十六条“社会中介机构职责”和第六章“结算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对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结算审核结论达不到委托要求,在结算审核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结算审核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须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可以终止委托业务;
(三)结算审核费用按季度支付。每次支付应支付费用的70%,剩余30%部分作为结算审核质量考核额度,在下一个季度根据考核情况支付;
(四)费用标准:按政府采购中标合同支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政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
2.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资料承诺书
附件1
政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
(1)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请示和相关批示;
(2)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水文资料(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4)招标或政府采购文件(招标或采购清单,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5)投标文件(工程投标文件原件,装订成册,投标报价书电子版);
(6)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建设单位盖章);
(7)合同文件(原件,装订成册);(工程、设计、地勘、监理、招标代理合同);
(8)建设单位出台对该项目的相关文件;
(9)工程结算书(建设、施工单位盖章,编制人员签字、盖[资格]章);
(10)工程量计算书(原件、广联达、斯维尔软件格式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