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向结算审核中心汇报,结算审核中心根据审核业务需要,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向与项目建设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查询相关情况,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有关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七)社会中介机构受结算审核中心委托,按照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的完整项目资料和项目现场实际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算审核意见,结算审核中心将初步结算审核结论书面征求项目主管部门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初步结算审核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核对并书面签署回复;5个工作日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初步审核结论没有异议;
(八)根据结算审核初步结论、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县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核结论并签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县财政部门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报告》抄送相关部门;
(九)及时整理审核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审核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送审资料:
为确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报送项目结算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需按照《政府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送审资料清单》(见附件1)与结算审核中心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资料承诺书》(见附件2)。
第五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业务,指导结算审核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负责协调结算审核中心在政府投资结算审核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关系;
(三)审核批复结算审核中心报送的结算审核结论;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五)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支付结算审核费用。
第十四条 结算审核中心职责:
(一)根据《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受财政部门委托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工作;
(二)负责管理社会中介机构;
(三)会同财政部门相关股室对需要出具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进行决算批复。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职责:
(一)配合结算审核机构开展工作;
(二)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核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结算审核机构作出的结算审核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结算审核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职责: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政府投资结算审核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开展结算审核工作,对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审核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的结算审核任务再委托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
(三)编制完整的结算审核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结算审核人员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对结算审核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结算审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结算审核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项目结算审核资料由结算审核中心统一组织交接,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接洽审核事务和直接接收项目相关资料。社会中介机构须从结算审核中心获取项目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在项目审核过程中,若确需项目主管部门增补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结算审核中心书面告知;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结算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算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