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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象山镇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014-4-23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摘要: {"原始ID":"a589eb33c6ec4fd399d670f610da4cd1","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3日","发布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附件":[]}

  序  号

  12

  行政权力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初审)的行政审批

  实施主体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授权)

  行政权力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9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条件(选填)      

  (一)封闭式民用院落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

  (二)流动人口承租人禁止使用租赁建筑物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商店、建材市场等场所和居民小区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地区内禁止设专柜销售。

  (四)居民楼、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底商禁止经营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均应设置在五环路和限放区以外,并限定于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景点,以及殡仪馆、公墓和原供销社系统的土产日杂商店。

  (六)零售经营场所应相对独立,实行专店(专柜)、专人销售,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大型连锁企业零售网点和专营单位直销点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办理部门(选填)

  大英县象山镇安全办

  办理地点(选填)

  大英县象山镇安全办

  联系电话(选填)

  

  服务表格(选填)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监督电话(选填)

  

  相对人

  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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