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6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村庄和集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申请人必须提交 的材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已经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村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村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招标(定标)备案书(附中标/定标通知书); (六)建设单位开户银行依法出具的资金证明(工期一年内为投资额的50%,工期一年以上为投资额的30%); (七)已备案的施工(监理)合同; (八)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安全报监表; (九)施工组织设计;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7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生育服务证的行政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34条: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非本市户籍,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在本市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受理条件(选填) |
已办理结婚登记,在女方户籍所在地均可申请办理。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人口计生办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人口计生办 |
联系电话(选填) |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生育服务证办事流程
序 号 | 8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农村住宅建设初审的行政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2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屯改造,充分利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有条件的,提倡集资建楼房。确无旧宅基地可以利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在籍农村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 (一)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三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四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零点一三公顷(二亩)以下、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上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不准超过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不准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一亩)以下的村,四口人以下的户,应当低于二百平方米;五口人以上的户,应当低于二百七十平方米。 在籍农村非农业户口居民每户住宅建设用地面积标准,应当低于前款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可利用旧宅基地翻新的、将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出租、倒卖的,不再批给住宅建设用地。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1.农牧民建房申请报告2.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规划部门规划意见4.建房公告5.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村建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村建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25--7830450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9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受理条件(选填) |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 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 自治县、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女子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生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退役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市人口和计划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人口计生办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人口计生办 |
联系电话(选填) |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0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审核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2、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 3、申请人现有宅基地(包括1982年以前划定的老宅基地)按所在区(县)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无法扩建; 4、 原有住房未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 5、 宅基地申请主体应为实际使用人。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国土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国土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1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树兜树木、木材运输许可(初审)的行政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象山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九条规定,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受理条件(选填) | (一)申请运输许可的木材属于经营性木材的,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经营加工木材所必须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单位或者个人采伐自有林木销售的除外); (二)木材销售者或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木材运输许可的,必须提供书面委托书; (三)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依法必须经过检疫的,应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运输木材的,还应提交具有木材检尺资质人员出具的木材检尺码单。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林业站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象山镇林业站 |
联系电话(选填) |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