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影视人才扶持。对培育影视行业编剧、表演、后期制作等领域高素质人才的产教融合基地或职业院校,根据每年培养人才在本地稳定就业率,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80万元/年。影视企业当年新引进影视相关专业的全日制硕士、博士和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高级技师的,根据在本地稳定就业率,给予5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十三条 影视企业招商奖励。经我县认定的招商平台(含基地运营公司)招引影视企业落户我县,每年按所新招引入驻企业(招商引资任务数之外的企业)依据本办法首年度获得补助总额的15%给予招商平台一次性奖励,年度奖励累计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四条 数字影院建设扶持。对采用IMAX、4D、杜比等高新技术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数字影院的,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影院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影视基地创建扶持。积极鼓励影视企业参与创建工作,在成功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影视类及网络视听类示范园区(基地)后,按照获评等级分别给予创建的牵头企业或基地运营方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提供一站式服务。组建专门服务机构,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建立本地影视服务产业核心供应链企业名录,建立影视协拍资源库,为影视企业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免费提供工商注册、项目备案、政策咨询等服务,免费提供摄影棚、设备、服装、化妆、道具、运输、餐饮、住宿等咨询服务,免费协助对接经营物业、景区景点等社会资源,免费开放辖区内事业单位、社区等公共资源,但保密和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对影视文化领域头部企业、重大影视项目、名家工作室、重大影视会展项目落户我县,经审核同意后,实行“一企一策”。
第十八条 同一影视作品享受本办法所有的补助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不含本办法第三条专项扶持),本办法与我县其他扶持政策或办法等有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由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