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法事实是否成立、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实施处罚所适用的裁量是否合理、适当;
(六)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完整;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办理行政许可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或向社会承诺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四)举行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根据听证笔录;
(五)行政许可程序是否合法、完整,决定是否适当。
第十五条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实施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职权;
(二)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拟强制执行的,是否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第十六条局政策法规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根据需要调阅行政处罚案卷和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将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六)对重大、复杂案件,较大数额罚款案件,建议由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单位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政策法规股复审一次。经复审,行政执法单位仍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的,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处理。
第十九条局政策法规股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科室的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审核后,报局政策法规股审核,再报请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二十一条承办机构应将最终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政策法规股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局属有关单位的承办人员、政策法规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单位在向法制机构报送材料时,应当真实客观全面。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改变或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