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农业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有效,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四川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农业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单位,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行政执法工作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股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四条法制审核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
(四)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第七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单位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三)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四)涉及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许可决定的;
(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查封、扣押公民的设施或者财物价值达3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九条行政执法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可以扩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法制审核:
(一)拟以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在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承办的行政执法单位送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二)拟以局名义作出的,在执法决定签发前,由本单位行政执法单位送局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相关执法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政策法规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十二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