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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7-10 09:2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摘要: {"原始ID":"60e3f7c6eee24678b00c7b54d7ab137b","发布时间":"2023年07月10日","发布者":"大英县人民政府","附件":[{"Filepath":"/documents/15183/1420643/11924610624324605.xls","Name":"附件2.xls","Filetype":"xls"},{"Filepath":"/documents/15183/1420643/713431481278095.xls","Name":"附件1.xls","Filetype":"xls"},{"Filepath":"/documents/15183/1420643/9871037547679881.xls","Name":"附件3.xls","Filetype":"xls"}]}

第十一条  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地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地区和项目,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程序报批后在补助资金分配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三条  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30日内,将省级补助资金预算分配下达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提前通知资金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省人大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前下达。

第十四条  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后30日内,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有关市(州)、扩权县(市)财政部门,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第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六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使用效率,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以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市县绩效评价指标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参考省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全省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全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所辖县(市、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情况形成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非扩权县整体绩效评价指标表和经市(州)审核的各扩权县绩效评价指标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31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市(州)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印章后报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指标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地区,该地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加盖两部门印章后附上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228日前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

(三)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将对地方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抽查于每年320日之前将审核总结报告和审核意见表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将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绩效目标偏离较大、完成绩效目标较难的低效无效资金、闲置沉淀资金以及结余资金等及时收回财政用于同类领域项目支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1923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川财综〔202029号)同时废止。

 

附表:1.租赁住房保障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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