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财发〔2023〕173号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2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川财综〔2022〕28号)
大英县财政局
2023年7月7日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28日
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厅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数据,会同财政厅拟定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市(州)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明确市(州)及以下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资金分配、住房保障计划编制、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央和省有关规定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形势需要,研究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其中,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示范)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示范)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示范)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地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区申报数提供。其中,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的相应权重,由财政厅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八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区申报数提供。
第九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地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由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区申报数提供。
第十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由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在绩效评价结果基础上设置。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