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房屋出售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第七条 申请人为城镇居民单身人员的,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35周岁。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未满5年。
(二)通过公开招考后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用人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或人事招聘文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且本人及配偶在县外不得超过两套房屋;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配偶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信息,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
(五)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第九条 户籍不在县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与大英经开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同时在本县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并在县外不得超过两套房屋,或者虽在本县有自有住房、享受公租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无注册信息。
(四)曾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3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第十条 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英县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户口簿必须能反映申请人落户3年情况。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未婚由本人承诺,社区予以核实)。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无用工单位的出具个人收入承诺书,最低收入的提供低保证明)。
(六)租赁县城区内房屋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复印件;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提供自有住房产权证书复印件。
(七)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的复印件,精神残疾的人不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八)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
(九)申请人无小型汽车、货车、客车等机动车辆、无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大英县保障性住房登记申请表》(原件)。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未婚提供个人承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至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人事招聘录用文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