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结算审核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结算审核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项目结算审核资料由结算审核中心统一组织交接,严禁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接洽审核事务和直接接收项目相关资料。社会中介机构须从结算审核中心获取项目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在项目审核过程中,若确需项目主管部门增补相关资料或情况说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向结算审核中心书面告知;
(九)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结算审核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结算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结算审核人员要求、项目结算审核的复核、结算审核报告质量控制、结算审核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结算审核人员要求:
(一)项目结算审核应配备相应的专业审核人员,根据结算审核项目的实际情况配置审核负责人、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审核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审核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审核人员参加;
(三)审核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审核,审核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结算审核中心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8〕14号)要求采购结算审核业务社会中介机构联合体。
第二十条 结算审核实行回避制度,审核人员与被审核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核的复查:
(一)结算审核中心根据工作重点,对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项目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比例不得低于10%;
(二)项目审核的复核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
第二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质量控制:
(一)审核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审核情况和结果,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审核报告经过复核后,交财政部门审定签发;
(三)审核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审核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审核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核的档案管理:
(一)项目审核档案管理是指对审核资料进行整理、分类、归档及数据信息的汇总处理;
(二)审核资料包括被审核项目单位提供的各种资料、审核人员现场踏勘和测量,取证的原始资料,审核过程的工作底稿,初审报告,复核报告,被审核单位反馈意见,审核报告等;
(三)项目审核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特殊审核项目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算审核时间要求和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审核时间要求:
县政府投资结算审核中心在收到项目主管部门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应当按以下规定时间完成项目结算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