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发〔2020〕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
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五届58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大英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预算约束,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程序,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程序规定的通知》(遂府办发〔2019〕5号)和《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大府发〔2019〕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审核,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大府发〔2019〕10号)要求,我县单独设立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结算审核中心”),由财政部门管理,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交由结算审核中心办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由结算审核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结算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内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结算资料和审查意见;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完成审核后,由结算审核中心管理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复审;最后由结算审核中心或结算审核中心委托不同于复审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审核。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的管理和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作出的结算审核结论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分别为土地整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桥梁、水利工程等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结算审核的依据和范围
第七条 结算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审核、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清单计价规范、定额和其他规定;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等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图、竣工图、招投标资料、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四)项目结算审核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八条 结算审核的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或融资取得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 结算审核的内容和方式
第九条 结算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合理性等审核;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增减工程量、签证及索赔等情况审核;
(三)审核与工程价款结算和合同执行相关的其他因素和内容,各项费用的计取、人工和材料价差等。
(四)其他。
第十条 结算审核的方式:
(一)项目结算的审核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审核和对项目竣工结算进行单项审核;
(二)其他方式。
第四章 结算审核的程序
第十一条 结算审核程序:
(一)项目达到竣工结算审核条件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县政府请示结算审核,项目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报送结算审核中心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