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八、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一)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子项名称: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二)事项描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跨省就医需要结算门诊费用的,直接在就医地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三)办理依据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涉及条款 |
1 |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联通京津冀、长三角、西南五省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的通知 |
医保办发〔202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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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20〕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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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理条件: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待遇享受期内的跨省就医需要结算门诊费用人员,持社会保障卡且卡状态正常。
(五)服务受理及反馈渠道:
现场(窗口)办理:在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现场反馈受理结果。
(六)办理材料
材料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据共享获得材料 |
留存纸质材料 |
存档电子材料 |
1 |
社会保障卡 |
√ |
☐ |
☐ |
(七)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跨省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后,持社保卡到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窗口申请结算。
2.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确认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
3.审核。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审核。
4.办结及反馈。为参保人结算医疗费用,并告知办理结果。
(八)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