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超过规定申请时限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于2020年6月14日7时36分发生事故,至2022年10月11日申请工伤认定时,已经超过规定的1年申请时限。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2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川0923工不受1号)。
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