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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大英县老城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2022年第38号

2022-7-29 16:57|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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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补偿和附属补偿。

1.被征收房屋主体价值的确定:由本项目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分户评估报告确定。

2.被征收房屋附属补偿的确定: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附属补偿的确定办法。

八、奖励措施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期限(简称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征收人无偿给予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面积10%的面积奖励。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超过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人不再给予被征收人任何奖励。

(三)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主体房屋价值5%的奖励。

九、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须在30日内完成搬迁腾房。

(二)搬迁过渡方式:过渡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安排,房屋征收部门不予提供。

(三)过渡期限: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限为1.5个月;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6个月。

十、保障措施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生效后,拒绝搬迁腾房或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与被征收人多次协商,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仍不执行的,由征收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等发生争议的,由大英县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小组依法予以认定,其认定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等的最终结果。

十一、其他事项

(一)产权调换安置房屋交付后,由项目建设业主牵头,提供房源的单位具体负责,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住房保障中心等单位依法为被征收人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

(二)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屋与原被征收房屋同等面积(不含奖励)部分,应缴纳的税金、不动产初始登记专项维修基金及不动产证书工本费由项目建设业主与提供房源的单位进行结算,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三)临时建筑和其它简易房屋一律按100600/平方米标准予以一次性货币补偿,凡抢修、抢建或经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偿。

(四)本方案有关条款中所称的房屋面积,一律指建筑面积。

(五)本方案仅适用于大英县老城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完毕即自行废止。

十二、本方案由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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