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各村应结合县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合理划定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制度,开展日常巡查管理,并积极协助因农事用火引发火灾案件的查处。
(七)村委会要认真做好农事用火的村民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农事用火的入户管理。村干部实行专人负责,明确村级农事用火管理责任区和责任区责任人,坚决制止农田内违规用火行为。
(八)加大严格农事用火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对所管理的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对责任地段的农事用火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九)因生产确需野外用火的,经用火单位或用火者本人申请,村委会加注意见,镇政府批准,并由镇政府逐日汇总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十)镇政府批准野外用火的,应明确野外用火的单位或责任人、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等,同时批准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十一)农事用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火地点必须远离林缘300米以外;
2.开设宽度2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3.具备合适的农事用火天气,在高火险期或三级风以上的天气严禁用火;
4.用火责任人明确并在用火现场;
5.农事用火现场有指挥员和技术人员;
6.现场有足够的看守人员;
7.准备必需的扑火工具;
8.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十二)在县政府划定公布的禁火区和禁止野外用火区不得审批一切农事用火。
(十三)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各村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布值班电话,落实好值班联系制度,严加防范。一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力量全力扑救,并及时向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因值班人员不在岗或上报不及时而贻误扑火战机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失职人员的相关责任,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