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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2021-1-15 16:0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5|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摘要: {"原始ID":"70749f5a039947809d9a151b67f67e86","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农发〔2020〕94号","附件":[]}

7.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发改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两个名单”的认定和解除程序

被列入省级、市级“两个名单”的认定和解除程序依照省级、市级相关文件执行,被列入县级“两个名单”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认定和解除。

(一)建立审定组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由县内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有关专家构成的专家库,在认定“两个名单”时建立审定组,对是否列入“两个名单”进行审定,审定组成员5人以上,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农业农村根据审定组意见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

)认定

农业农村根据“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确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出具事先告知书(附件1)和认定表(附件2)。涉事生产主体提出异议的,农业农村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事先告知书和认定表由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送达。农业农村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二)解除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附件3),同时附相关材料。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初步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并上报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收到申请后进行复核,核实通过的予以解除,未通过的不予解除。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迭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解除名单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实施“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各镇(街道)要做好本辖区已列入“两个名单”生产主体的管理工作,建立重点监管名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季度将相关情况报大英县农业农村

(二)加强宣传贯彻。各镇(街道)要采取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将“两个名单”制度的有关规定传达到农产品生产主体,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者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督促其加强自身管理。

(三)加强监督举报。各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农产品生产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列入“两个名单”的生产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举报。

 

附件:1.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2.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3.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

 

附件1

 

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

                                    编号:            

 

             (单位/个人) :

你(单位)                                        

                        的行为,属于《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规定中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   条规定的情形,拟列入射洪市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黑名单”

如你(单位)对上述认定的事实、处理依据及处理内容等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附件(相关证明材料):

1.                            

2.                            

…………

联系人:                  话:            

 址:                               

 

                               (单位盖章)

                                     

注: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送农产品生产主体,一份由大英县农业农村存档。

 

附件2

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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