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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2021-1-15 16:0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摘要: {"原始ID":"70749f5a039947809d9a151b67f67e86","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大农发〔2020〕94号","附件":[]}

                               大农发〔202094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

“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局属相关单位,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农产品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失信生产主体的惩治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10日
 

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

名单”和“黑名单”制度

 

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建立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20〕4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以下简称“两个名单”。

一、建立“两个名单”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总体合格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但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立实施“两个名单”制度,形成失信受损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其诚信守法,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者的震慑力度,及时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维护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两个名单”制度的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大英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禽蜂产品和水产品)种植、养殖的农产品生产者,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受控的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三、“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和惩戒措施

(一)判定原则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重点监控名单”:

1.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

2.各级有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

3.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

4.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

6.被列入省级、市级农产品生产主体“重点监控名单”的;

7.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大英县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

1.对列入县级“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

2.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4.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

5.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5.被列入省、市级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的;

6.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农业农村部门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还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农业农村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向相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2.农业农村约谈生产主体主要负责人,辖区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负责人参加约谈。

3.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

4.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5.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上报相关建议给予摘牌除名。

6.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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