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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的通知

2020-7-27 08:5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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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府办函〔2020〕66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6日


大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遂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或可能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与辐射事故、空气重污染等应对工作,按照本县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平战结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加强环境事件风险源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充分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装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状态下实行特事特办、急事先办。

       (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和处置工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坚持属地为主,发挥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职能作用,形成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完善环境应急监测网络,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和专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4)科学规范,处置有效。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环境应急管理中的参谋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确保一旦有事能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1.5 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处置工作需要,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决定应急响应启动等级。

       2.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指 挥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

                 大英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应急局局长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人武部、电信大英分公司、移动大英分公司、联通大英分公司、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大英燃气公司等相关单位。

       指挥部职责:负责我县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物资保障、救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派出工作组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发布。

       2.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大英生态环境局,由大英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各派1名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职责:
       
(1)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

(2)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收集、核实、报送、分析和研判工作,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及工作措施建议;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

(3)针对因污染物排放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监测、组织排查污染源,查明事件原因,提出现场污染处置方案,并部署相关应急措施。

(4)针对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的环境污染,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污染动态,提出控制或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

(5)针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外且本县受到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做好动态跟踪监测,开展预警预测和分析,提出应对建议。

(6)协调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

(7)负责联系上级环境应急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8)落实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负责环境应急物资的管理和协调调运;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司法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县应急局: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责任主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及相关信息的发布、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相关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审核立项;负责储备和调拨应急处置中需要的粮油和应急物资。

县经科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负责综合协调成品油、天然气、电力、通信等应急处置和救援物资、设备的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后的恢复工作。

县公安局:参与、协助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辐射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的落实;组织、协助、指导有关镇、园区、街道派出所做好应急准备;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谣、传谣行为的查处;负责事件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对涉嫌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负责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以及较大林业生态破坏事故后的林业恢复重建工作;协助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建筑工程、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其管辖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及有关作业所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其他处置、抢险、救援、撤离人员等提供运输船舶;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公路、水路的畅通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救援队伍、救援物资和伤病员的运输。

县水利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提供相关水文、水电站、堤坝、人工渠资料,协调河流、湖、库、渠的调水、配水;负责对水资源、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的调查。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食品原产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农业环境污染、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和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和处置;负责鱼类等水生生物死亡事件的调查处置;负责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动物疫情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机构按《遂宁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县气象局: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需要,负责提供相关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开展气象加密自动监测和现场临时监测,提供现场监测和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协调污染物泄露、爆炸、燃烧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员中毒或较大社会危害的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为受污染影响的群众运送生活用水。

县人武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协调组织武警部队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电力的供、断控制工作。

大英燃气公司:负责事故现场燃气的供、断控制及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的安全处置工作。

事发地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根据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人员疏散、污染控制等具体措施落实;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和生态修复工程;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妥善应对处置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

未列入本预案的部门(单位),按照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履行职责,不得推诿。

       2.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护、应急保障、社会维稳、新闻舆情、专家咨询、综合协调、调查评估组等9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4.1 污染处置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迅速集结救援力量,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按指挥部指令赶赴事发现场,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采取人员疏散撤离、受灾人员抢救、现场警戒控制、污染源查找定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漏、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2.4.2 应急监测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根据水体、大气、土壤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以及环境敏感点、气象、水文、地貌等实际情况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相应的监测方法及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及时准确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研判污染物扩散范围和影响程度,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4.3 医疗救护组

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等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进行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防控受到环境污染的食品和饮用水造成中毒。

       2.4.4 应急保障组

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经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通讯、交通、物资、能源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能源等的有效供应和人员、物资、设备等的运输。保障应急指挥和救援通讯畅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需要和转移安置点群众的临时供电,对受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

       2.4.5 社会维稳组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事发地周边安全警戒,疏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区域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负责受影响地区治安管理,打击传播谣言等违法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

       2.4.6 新闻舆情组

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文化广电旅游局:按照指挥部的指令和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情监测、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2.4.7 专家咨询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经科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集环境应急专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提供技术支持。

       2.4.8 综合协调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涉及部门可调整):负责与上级部门沟通联系,全面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运行的重要指挥文件,收集、分析、整理有关数据、信息,并及时向指挥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建议。

       2.4.9 调查评估组

大英生态环境局、县纪委监委机关,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调查处理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违规违纪行为。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与监控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及县级相关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并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园区和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企事业单位。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消防救援、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及时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大英生态环境局。

       3.2 预警分级及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其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波及的范围,依次对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将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制定。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较大(Ⅲ级)和跨县(市、区)、园区行政区域的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其他一般(Ⅳ级)预警信息由县政府发布、调整和解除。

大英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县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方式向辖区内公众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 预警行动

进入预警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园区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及时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落实;作好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5信息报告及通报

3.5.1 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各园区、街道和县级部门(单位)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委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5.2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控制事态,并立即向所在镇、园区、街道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由安全生产、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的同时应报告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大英生态环境局。大英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事发地镇、园区、街道、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大英生态环境局和县应急局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向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及时向县内毗邻和可能波及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通报情况。可能波及县外的,由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局。

3.5.3 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镇、园区、街道和相关部门(单位)必须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原则,严格落实“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和评估,确定响应等级,同时严格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相关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发生超出本预案响应范围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后,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启动上一级预案。

3.5.4 报告分类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3类。

初报主要内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主要内容: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主要内容: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3.5.5 事件通报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根据需要,由县政府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政府通报有关情况。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县委外事办负责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以县人民政府为主,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增援。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县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4.2 响应流程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流程详见附件2。

       4.3 分级响应

4.3.1 Ⅰ、Ⅱ级响应

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镇、园区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县级预案,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同时按照“边响应,边报告”的原则,按信息报告程序向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工积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4.3.2 Ⅳ级响应

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涉事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控制事态,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县级预案启动后,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现场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级相关部门提供技术、物资、设备、人员等支援和指导。

       4.4 应急监测

重大、特大及跨省(区、县)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生态环境厅负总责。较大及跨县(县、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遂宁市生态环境局负总责,大英生态环境局配合。一般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由大英生态环境局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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