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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家庭农场辅导员管理细则》和《大英县家庭农场培育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13 16:2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9| 评论: 0|来自: 中共大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84b2ae3d2fc74524a8810fdd5b0644b3","发布时间":"2020年10月31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2020〕8号","附件":[]}

第二章  

第四条  培育工程(新增)项目储备条件包括:

一)符合《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录入条件,且已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非 示 范 类家庭农场

二)已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1年以上

三)自申报当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五)优先在纳入全家庭农场年度工作计划的空白镇(街道) 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中依次遴选;优先在没有家庭农场培育场和示范场的镇(街道)、行政村和村民小组中依次遴选。

第五条  示范工程项目储备条件包括:

一)已被评为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场或典型示范场

二)符合《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录入条件,且已进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三)自申报当年起,具有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未获得家庭农场财政同类资金扶持

第六条  培育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适度扩大规模,引进良种,完善基础设施,购置生产性装备,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理设施。

示范工程项目的支持内容为:引进新技术新装备,改良提升产品品质,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冷链物流),促进农业一二三产融合,延长产业链、价值链。

第七条  培育工程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2倍,示范工程项目自筹资金均不得低于财政扶持资金的1财政扶持资金额度以当年扶持政策为准。项目均为申报当年的新建项目,不得用以前的建设内容冲抵,不得用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冲抵,不得用其他主体实施的项目冲抵,不得将家庭农场的经营管理成本计入项目投入范围。

第八条  储备程序

一)自愿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发展规划,认真计划好年度建设内容和投资概算,在每年3月10日前自愿填写《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项目储备表》,向经营所在地镇乡提出申请,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资料核实。相关镇乡负责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核实情况在镇乡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于3月25日前汇总名单报送农业农村局。

三)审核确定。农业农村局组织局相关业务股室按照第九条指标分值打分排序,分别纳入当年度家庭农场培育工程项目储备库和范工程项目储备库。

四)优化建库。上年度已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新增) 项目且已在3月25日前通过项目验收的,经自愿申报,符合本章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年家庭农场培育工程项目储备库,优先作为示范场培育对象。

第九条  指标分值

符合七大主导产业发展战略,得25分。

符合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得25分。

农场主年龄在25 (含)岁以下,得20分;25-35 (含) 岁,得25分;35-45 (含)岁,得25分;45—55 (含)岁,得 25分;55-65 (含)岁,得20分;65岁以上,得15分。

农场主属于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得10分;属于初中文 化程度,得20分;属于高中(中专)文化程度,得25分;属于大专文化程度,得25分;属于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得30 分。

农场主获得农科类中专文凭,加5分;获得农科类大专文 凭,加10分;获得农科类大学文凭,加15分;获得农科类研究生及以上文凭,加20分(取最高得分,不重复加分)。

农场主拥有农业类初级职业资格,加5分;拥有农业类中 级职业资格,加10分;拥有农业类高级职业资格,加15分(取 最高得分,不重复加分)。

在纳入全家庭农场年度工作计划的前提下,凡位于家庭 农场空白行政村、村民小组的拟培育对象,分别加10分、5分; 凡位于没有培育场和示范场的行政村、村民小组的拟培育对象,分别加10分、5分(可重复加分)。

第十条 上年度实施家庭农场培育工程(新增)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不再纳入培育工程项目储备库。

(一)自愿退出培育

(二)违背项目实施方案,或出现本章第七条所列情况

三)未在3月25日前通过项目验收的;

四)出现不符合《大英县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录入条件

其中,发生第(二)(三)(四)情形,财政扶持资金按有 关政策处理。示范工程项目发生第(二)(三)(四)情形的, 财政扶持资金按有关政策处理,且三年内不再纳入示范工程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按照当年的扶持政策要求,从储备库排序靠前中选取,形成拟推荐名单,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经政府研究同意后,上报市省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农业农村局按照上级核定项目名单,通知各镇(街道)组织培育示范工程项目申报主体(家庭农场)编制分户实施方案,签订项目实施承诺书。分户实施方案由所在镇(街道)核实,农业农村局指导审核,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二条  分户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家庭农场的三年期发展规划、项目建设的具体内容、单项规格与数量、投入概算、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

第十三条 分户实施方案一经备案,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须书面提交更改申请,经镇(街道)书面同意,报农业农村局备案后,方可按照新内容建设,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原则上应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遇不可抗因素自愿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应签订自愿放弃承诺书。替补对象由各镇(街道)的项目储备遴选名单中分值靠前的自动替补,所在镇(街道)研究同意后书面报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严格按照分户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设,留存建设前、中、后同点位、同角度的对比照片和建设相关资料(如发票、收据、转账证明、人工费用记录等)。

财政资金扶持建设内容需开具正式的税务发票,人工除外; 自筹资金建设内容可以为税务发票、收据、转账证明,收据和转账证明需要标明用途;人工费用记录必须包括用工台账和工资发放表,人工费用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总额的30%。人工费用指项目建设中产生的直接人工工资,不是农场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所需要的工人工资。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按照《大英县家庭农场内部规范管理办法》,从自身发展规划、土地经营权 流转、生产技术规程、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记录、标识标牌等方面推进“1334”规范化管理。内部规范管理一并纳入项目建设内容。

第十七条  各镇(街道)要对照分户实施方案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掌握进度。农业农村局不定期抽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项目实施全过程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825-7820859

第四章 验收及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先建后补,专款专用,县级报账制。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在自验合格的前提下,准备好全部验收资料后,书面向县项目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二十条  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验收申请和资料后,组织县财政局、所在镇(街道)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照分户实施方案和规范管理要求,在每月20日前集中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进行验收。

第二十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在10日内完成整改,并上报相关整改资料。县农业农村局复核确认整改内容完成后,视作验收合格。

第二十  验收合格,资金符合资金投入要求的,一次性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  县农业农村局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做好资料整理归档,纳入家庭农场项目实施库,明确项目主体、实施年份、项目名称、项目内容、扶持金额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

第二十  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要加强对项目财政资金扶持所形成资产的管理,三年内不得转让、出租。除重特大原因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同意、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外,一旦发现转让、出租行为,将取消项目实施主体(家庭农场)法人代表及其家庭成员今后纳入农业项目实施对象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与国家、省、市、规定有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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