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助参加医疗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由县卫生健康局为其代缴最低档次个人应缴费用。
(二)协助报销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为符合报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条件的人员,开通理赔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手续,对行动不便的人员采取上门服务等模式,提升服务水平,让理赔更简单便捷。
(三)帮助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由县卫生健康局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其代缴参保费用。
(四)给予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按政策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理赔后,仍有困难的,按照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五)鼓励再生育。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县卫生健康局免费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提供孕前身体健康检查、生育风险评估、再生育指导咨询、孕期优生保健咨询及检查、产后跟踪随访等全程“一对一”服务;参加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再生育的,按其相关政策规定报销。女方年龄在35周岁以上再生育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县卫生健康局对申报对象复核后,在生育关怀基金中一次性给予0.5—1万元的经济支持,每对夫妇终身享受一次。
(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县内各级医疗机构要为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由医院导医全程陪同,享受免挂号费和一般诊疗费,优先挂号、就诊、检查、交费、取药;需要住院治疗的,优先办理住院手续。
(七)建立健康档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由户籍所辖区(街道)中心、镇卫生院每年开展一次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空腹血糖、血脂、腹部B超、心电图等免费健康检查,并为每人建立健康档案。
五、开展社会扶助关怀
(一)落实低保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除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和慰问金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相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
(二)鼓励收养子女。对失去生育能力,但具备收养条件,且本人有意愿收养子女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按程序优先提供收养机会。相关部门在办理收养手续、婴儿入户手续时给予方便。
(三)落实伤残康复帮扶政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其伤残子女享受残疾人相关帮扶政策。
(四)给予精神抚慰。建设管理好“暖心家园”项目,为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活动搭建专门平台。发挥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经常性开展心理关怀活动。
(五)解决居住困难。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分配标准涉及申请家庭人数的,应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需要给予保障;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六)提供就业培训。对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开展免费就业培训,有效整合各类培训阵地和资源,帮助拓展就业门路、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家庭收入。
(七)加大扶贫力度。县扶贫开发局要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进行帮扶,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项目支持。
(八)提供优先优惠帮扶。其他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持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的人员,提供优先、优惠、优待措施,帮助其发展生产、解决实际困难、提高生活水平。
(九)建立联系人制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应安排1名领导干部和1名村(社区)干部联系1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助解决日常具体困难,定期开展心理慰藉活动。
六、强化扶助关怀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