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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

2021-12-17 18:0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50|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bd468173125f43a4893e57d6966ee19a","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2021〕145号","附件":[]}

(一)老年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

    (二)未成年人和学生。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非义务教育阶段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

    (三)残疾人。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及三级智力或精神残疾人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20%;其余三、四级残疾人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

(四)重大疾病患者。重特大疾病及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0%;患有其他特殊疾病的基本生活困难对象为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10%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按其中标准最高的一项给予分类施保待遇,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三、救助程序

(一)审核确认个人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时,救助工作人员要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符合分类救助条件的,应同时为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救助。分类救助由镇(街道)审查核实,报县民政局确认

(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享受分类救助待遇的,重病人员需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治疗及相关费用证明,残疾人员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高中生、生需出具学生证复印件在校大学生提供学籍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业务指导。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家庭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做好分类施保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政策宣传,提高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精准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对象范围、标准,维护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加强动态管理,严格落实政策。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开展分类施保工作,既不能降低救助标准也不能随意突破规定标准,做到不漏保、不错保,真正使符合条件人员享受到分类施保政策。对现有低保对象中已享受分类施保政策的,要按本通知精神重新核定,及时调整待遇;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的家庭,要按本通知和相关规定执行。要建立分类施保对象及家庭成员档案,落实动态管理制度,保持进出口畅通。

(三)严格责任落实,加强督导检查。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类施保政策,禁止杜绝在分类施保过程中的“错保”“漏保”现象以及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发生。县民政局不定期对各镇(街道)分类施保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漠视群众利益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会同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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