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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的通知

2021-12-17 18:05|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4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办公室

摘要: {"原始ID":"bd468173125f43a4893e57d6966ee19a","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9日","发布者":"大英县政府门户网","文件编号":"〔2021〕145号","附件":[]}

 

 

 

 

 

大府办函〔2021145

 

 

大英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的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通知(民发〔202157)、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通知(川民发〔2021180)等政策规定,结合本实际,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加大重点保障对象救助力度现就我规范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分类施保是指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点保障人员提高其救助水平的一项特殊关爱制度。其对象具体为:

(一)老年人。是指7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二)未成年人和学生(包括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其中,学龄前儿童是指年龄未满6周岁的幼儿,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指正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小学生、初中生,以学生证为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是指正在接受国家教育的高中生(含中专、职业高中、技校)、大学生(大专生、本科生,不含研究生),以学生证或就读学校证明为准。

    (三)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四)重大疾病患者。是指《遂宁市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遂医保发〔202053号)附件中明确的遂宁市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和门诊特殊疾病患者以及患有其他特殊疾病的基本生活困难对象,须提供近1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病人出院病情证明书。

二、救助标准

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重点保障人员分类施保月标准,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为基数,按照不低于10%且不高于30%的比例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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