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统一编号:〔2019〕01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城区犬只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城区犬只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五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5日
大英县城区犬只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区犬只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升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县城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犬只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能 职 责
第四条 县公安局为县城区犬只管理主管机关。成立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疾控中心、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大英经开区和文旅产业园配合的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负责捕捉、捕杀烈犬、伤人犬;依法办理违反犬只管理规定、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案件;负责犬只登记、年检和相关违法养犬行为查处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县城区犬只管理的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曝光不文明养犬行为。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县城区敞放犬只,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行为;负责捕捉违规犬、流浪犬。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县城区内犬只预防接种、绝育,发放犬只免疫证明、免疫标志;负责对开办犬类(动物)医疗机构、观赏犬交易市场和犬类养殖场所进行资格审查和行业监管,对运输、展销、经营犬只等活动出具检疫证明;负责查处非法生产、经销兽用狂犬疫苗违法行为;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负责犬只收容所建设和管理,流浪犬及没收禁养犬的接收、检验,并饲养收容所内的犬只;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和开展预防控制狂犬病知识宣传教育。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交易活动场所的规范和交易监督管理;查处违规犬只养殖和经营行为,维护犬只市场正常秩序。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
县疾控中心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将狂犬疫苗经费、犬只免疫和犬只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区犬只收容所规划选址工作。
城东社区、城西社区、大英经开区和文旅产业园负责组织社区摸清犬只底数、建立台账,完善犬只管理信息档案,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宣传发动等工作,引导养犬群众依法、文明、安全养犬。负责组织社区居委会协助县公安局审核居民养犬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调处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消除治安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及文明养犬宣传工作。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县电台、电视台、大英专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三章 养犬登记和免疫
第六条 县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其范围为:东至东方生态博览园、丝路环球文旅城;南至沪蓉高速大英收费站、文旅产业园;西至华康医院、大英至通仙路口、大英至遂宁快捷通道路口、乐桂路大英入口段;北至大英至天保铁路段、大英至金元入口段。
第七条 限养区内个人准许饲养小型观赏犬和导盲犬,严禁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和凶猛犬。
限养区准许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与体高标准具体如下:
品种:北京犬、西施犬、西藏猎犬、西藏小猎犬、拉萨犬、博美犬、巴哥犬、日本仲、丝毛黄、日本黄犬、吉娃娃、卷毛比熊犬、马尔吉斯犬、约克厦黄犬、贵妇犬(玩具型)、蝴蝶犬、中国冠毛犬、骑士查理王犬、布鲁塞尔犬、腊肠犬、西高地白更犬、丹西西蒙特更犬、狮子犬、叭儿犬等24种。
准养犬种条件:体型小、性格温顺、具有观赏价值、适合室内驯养、无攻击性且成年犬体高不超过35厘米的小型观赏犬类(此处体高是指站立时犬只肩部最高点至地面距离)。
第八条 县城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年检和免疫;限养区内符合养犬条件的,每户不得超过1条。
第九条 县城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取得犬只之日起7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免疫有效期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 县城区内养犬,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教学、科研、安保、犬防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生活;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需提供的资料: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专职看管人员的身份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社区居委会相关证明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