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查期间,受理机关发现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实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应当结束核查。
经核查,受理机关认为未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结束核查。
受理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提出处理建议或结束核查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实名投诉举报人。
第十六条 被投诉举报单位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其上级机关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责令整改决定书,同时抄送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作为受理机关的,应当制作并送达建议书,同时抄送被投诉举报单位的上级机关。决定书或建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被投诉举报单位名称;
(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事实;
(三)被投诉举报单位的陈述意见及采纳情况;
(四)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及依据;
(五)受理机关名称、公章及日期。
决定事项或处理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以包括补做公平竞争审查、废止有关文件并向社会公开、修改文件的有关内容并向社会公开文件的修改情况等。
第十七条 被投诉举报单位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受理机关。
第十八条 对受理机关的核查,被投诉举报单位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核查行为,或者拒绝整改和书面反馈整改情况的,受理机关为上级机关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受理机关为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对构成行政性垄断的,依法报送反垄断执法机构开展反垄断调查。
第十九条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照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以投诉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舆情反映、第三方评估机构监测评估等发现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行为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大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