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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8-31 10:04|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29|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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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县直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规范我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反垄断〔2020〕73)《遂宁市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遂公竞办20214)工作要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大英县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代章

                              2021年8月31        


大英县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规范对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的受理、办理、告知等工作,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和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本级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统称受理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条  受理机关在处理属于大英县范围的涉公平竞争审查投诉举报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策制定机关涉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政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应当及时告知有关情况。

(二)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三)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电话等方式向受理机关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应当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提供客观真实的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相关材料和证据。

对于被投诉举报单位信息不准确、相关事实不清晰的投诉举报,受理机关可以通知投诉举报人及时补正。

提倡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或者不愿公开投诉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受理机关对匿名投诉举报人不负告知义务。

第七条  投诉举报人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向政策制定机关的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受理;同时向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和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投诉举报的,由上级机关负责受理。

对依据上级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或重大、复杂的政策措施,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提请政策制定机关的上级机关或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受理。

第八条  受理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举报予以受理。

对不同投诉举报人举报投诉同一事项的,可以合并受理。

第九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单位和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情形的;

(二)不属于本受理机关受理范围的;

(三)投诉举报已经受理且仍在核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举报的;

(四)投诉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五)对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发送被投诉举报单位。

第十一条  被投诉举报单位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原件或加盖本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一)书面答复;

(二)被投诉举报的政策措施;

(三)公平竞争审查表;

(四)出台政策措施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受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机关原则上采取书面核查的办法,应当对被投诉举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在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因情况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建议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受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

(一)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及时补审。

(二)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三)属于例外规定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作出解释说明,并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在核查期间,被投诉举报单位主动采取措施改正相关行为,消除相关后果的,受理机关可以结束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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