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21〕22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3年8月,遂宁市印发了《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遂府办函〔2013〕189号),初步建立起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确保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保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医疗保障新政策,遂宁市2013年印发的居民医保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需要修订完善。为健全完善我县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按照国家医保新政策和新要求,并结合我县实际,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和保持原有政策延续性基础上,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中共遂宁市委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委发〔2021〕22号)等法规和政策。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