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精神疾病服务机构:指精神病人收养院、精神病托养中心、精神卫生中心等未达到医院级别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不包含精神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相关信息由医疗卫生机构填报。
(4)其他提供住宿机构:主要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不包含军供站等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
2. 填报主体: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
3. 其他注意事项:“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填表人”三个责任主体不可同为一人。。
二、指标解释
1. 单位名称: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名称。
2. 单位详细地址:应填写所在地详细地址信息,包括所在乡镇村或街道(路)等,尽量精确到门牌号。
3. 服务机构类型(单选):①养老服务机构; ②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 ③精神疾病服务机构;④其他提供住宿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指社会福利养老院、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养老院、老年公寓等各类养老机构,不包含社区家庭互助式养老。
儿童福利和救助机构:指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精神疾病服务机构:指精神卫生中心等未达到医院级别的精神疾病服务机构,不含精神病院。
其他提供住宿机构:主要指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站,不包含军供站等其他提供住宿的社会服务机构。
4. 注册登记类型(单选):①事业单位; ②民办非企业; ③其它类型。
5. 占地面积:是指机构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通过租赁或临时搭建棚舍等实际开展相关主营业务占用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农场、林场的占地面积。
6. 建筑面积:指单位实际占用的产权和非产权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租房面积及实际使用但无产权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
7. 固定资产原值:是指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支出,或应当以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的价值。具体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的总值;同时包括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类资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