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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2022-3-18 15:1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6|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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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府函〔2015〕101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构建“众创空间”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创业者与市场需求充分对接,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新浪潮,形成“人人创新”、“万众创新”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力军作用,释放创新创业政策集聚和“互联互通”的系统有效性,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推动全市创业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形成要素集聚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和资源开放化的大众创业新格局。到2017年,实现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新创业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从重硬件条件到重软件服务的转变。聚集各类科技创业人才3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600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创新型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建成各类省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10家;服务创新创业的专家导师队伍达到100人;开发创新创业项目1000个;扶持10000人成功创业。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构建众创空间

1.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要积极打造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为创新创业俱乐部提供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引导引领。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推介、供需对接、项目孵化等服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所需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2.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建设。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设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确保2015年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新建1—2个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的园区(基地),并在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内聚集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环保咨询、中小企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从项目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源在我市投资建设运营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经所在地县(区)、市直园区人社、财政部门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创建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从各级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3.推进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4.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二)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

5.放宽创业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优化登记方式,推广“先照后证”制度,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7.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进一步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奖励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8.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三)扶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

9.吸引高端人才来遂创业。重点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自主创业,创业地县(区)、园区按规定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并提供不低于130平方米的免租金住房;一次性补助创业人才100万元安家费。经评估,其创业企业带动了遂宁产业发展,所提供的130平方米免租金住房奖励给个人。家属如愿意随迁我市,有工作的,由所在地推荐安排工作;无工作的,其创业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园区每月提供5000元以上生活补贴。子女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权益。配备特约保健医生,开展特约医疗保健服务。

牵头部门:市人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0.聚集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突破现有政策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束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对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遂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遂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放宽使用范围,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1.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应按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每年申请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2.组织青年创新创业。实施“遂宁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及时向全市18—40岁之间,处于失业、半失业或者待业状态,有很好的商业点子和创业激情,缺乏商业经验,筹措不到资金的创业青年,按规定提供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帮助青年创业成功。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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