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各村(居)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7〕27号)和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为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按时全面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任务,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任务
全面清查核实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建设。具体工作任务是:
1、清查农村集体各类资产,特别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券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合账实相符。
2、把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理顺产权关系,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
3、对清查出的未登记入账、核算不准确、长期借出、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资产,以及被侵占的资产等重新核实,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
4、将各类集体资产所有权情况登记在册,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严格的台账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5、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加强集体资产管理和监督。
二、对象与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清产核资的对象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独立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村民小组(自然村)。
(二) 清产核资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地、荒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农村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账内账外货币资金、应收款、应付款、借款等资产与负债资金。
三、工作步骤
全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盒子工作,自2018年5月开始,到2018年9月底结束。2017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登记时点。
(一)准备阶段(2018年5月2日—31日完成)。我镇将根据《意见》精神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拟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并全面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为这清产核资工作奠定基础。
(二)实施阶段(2018年6月1日—7月31日完成)。我镇将成立专门的清产核资小组,全面清查核实集体资产,分别填写《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做好相应填报工作,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农业局农经中心;1.清查核实。清产核资工作由我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实施,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力配合。资金、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以村会计账薄为依据,坚持账内与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残躯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
1.清查核实。清产核资工作由我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具体实施,各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力配合。资金、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以村会计账簿为依据,坚持账内与账外相结合、实物盘点与账务核查相结合,以物对账,以账查物,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使用情况;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要以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资料和发放到村的《集体土地所有证》为基础,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查实数量、分布、权属及其管理使用情况,重点清查核实已经开发利用的资源性资产。对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使用的资金、资产、资源,要深入相关企业、单位,在对有关经济合同的完整性、合法性审核评价的基础上,重点清查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并与各村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对。
2.全面登记。清理核实后,我镇将以村为单位,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1),对村、组集体所有的各类资源、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货币资金等逐项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全面,事实要清楚,数字要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村集体资产,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清查出的没有纳入账内核算或无法取得购建成本资料的资产、资源进行价值重估或评估。价值重估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牵头,邀请离任村干部、老党员、村务监督小组组长等组成的资产价值重估小组逐项逐件进行重估,重估结果经乡镇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后,对全体村民进行公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或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进行价值评估。价值重估或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少估或多估。价值重估或评估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价值重估或评估工作结束后,重估或评估机构应当出具重估或评估报告,明确重估或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资源入账或调账的依据。
4.产权界定。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明晰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对土地、林地、草地等资源性资产的清产核资,要与行业主管部门的确权颁证资料相互印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合理进行权属界定。对于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1)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为各村打印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留存镇乡人民政府备查,对因界限交叉、村组撤分和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应严格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镇乡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村社参与,国土部门协调配合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事项,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2)林地。对集体林地和已流转但还未确权的集体林权,应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办理不动产登记证。对有争议的集体林地,需解决纠纷后予以确权,否则暂不确权。
((3)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配合,加强政策指导沟通衔接,指导建立宗地台账,帮助其完善用地和房屋建设手续。
(4)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已明确并经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设施,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5)村属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属企业中所有的产权。
(6)村卫生室。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卫生室,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所有权属由县卫计局界定确认。
(7)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单独新建的村级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村级便民服务中心、村级敬老院、乡村舞台、体育健身活动场所等设施),除有政策明确规定外,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8)文化资产。村文化活动室(村农家书屋图书)、文化共享工程派发到村的设备,无独立房屋产权的,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由村级使用。
(9)教育资产。对于已经废弃、闲置且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学校资产,其产权应界定为国有或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县教育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商议界定,其他资产在清理的基础上再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权。
(10)无形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民俗文化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5.公示确认。对清理核实结果,由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或通过发放明白纸等形式进行公示,向农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村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要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农民群众的质询和意见,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对农民群众有异议的事项,要认真进行核查,及时给予答复。公示期满,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确认。
6.审核备案。清产核资结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后,在农业服务中心的指导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2),上报我镇
清产核资工作组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