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六条 湿地公园分为湿地保育区、恢复重建区、合理利用区(管理服务区、宣教展示区),实行分区管理。
湿地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
恢复重建区只能开展培育和恢复湿地的相关活动;
合理利用区可开展不损害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生态旅游等活动;可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为主的宣传教育等活动;可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应在湿地公园显著位置设置湿地公园标识,在湿地公园其它显著位置设置涉及湿地的宣传栏。
第八条 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和相关程序,组织申报财政湿地保护补助资金、湿地保护工程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多渠道争取建设资金。湿地公园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生物多样性监测、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九条 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和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成立“四川大英县湿地公园管理委员会”,由大英县人民政府主管,由分管林业副县长任主任,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国网大英县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以及湿地公园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和园区管委会等为成员,下辖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县郪江湿地公园管护中心”。
湿地公园管理单位及主要职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湿地公园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湿地公园所在辖区人民政府(街道)和园区管委会协助做好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湿地公园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协助做好违建查处,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湿地公园日常清扫保洁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湿地公园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工作。
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湿地公园水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湿地公园水域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