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金府发〔2018〕43号
大英县金元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民委员会、镇直各部门:
经镇党委同意,现将我镇《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金元镇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3日
大英县金元镇党政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
首问责任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行政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提升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大英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最先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咨询、访询、事务等公务事项办理时,机关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答复、解释、说明、处理或引导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首次依照职责接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首问责任人。
第五条 首问责任制的相关事项和要求
(一)全镇所有行政机关根据各单位实际设首问责任岗,各单位负责人为落实首问责任制的主要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岗人员的职责
1、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办事人。
2、受理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事项,并分送镇直各有关部门办理。
3、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事项,告知办事人具体承办部门,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协调镇内各有关部门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的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根据本单位领导的授权,对办事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理事项给予答复或者办理。
(三)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1、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首问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负责及时准确答复,认真办理,做到一次性告知或一次性办结。
2、对业务性、政策性较强、把握不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负责向办事人告知受理该事宜的相关部门、科室及联系方式,或引领至相关职能单位办理。
3、当相关经办人员因外出开会、出差等客观原因不在办公室或联系不上时,首问责任人应将前来办事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拟办事项等内容作好记录,及时转交经办部门人员,并督促其及时与办事人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解决。
4、首问责任人对办事人员应当做到热情接待,周到服务,文明办事,要充分体现大英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文明的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在接受咨询、访询、事务公务事项时,应当态度和蔼、用语文明、积极认真、高度负责,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推诿、拖办或置之不理。
5、对政策、规定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问讯者,首问责任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细致做好工作。不能对来访者采取简单粗暴态度,不能使用不文明语言或与其争吵。
6、遇重大、紧急事项,首问责任人应负责详细准确地了解、记录有关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或请示。
第六条 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全镇干部职工必须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和办事能力,做到熟悉各项工作业务和工作流程,了解职责与办事程序。
第七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首问负责制,同时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
第八条 对落实首问责任制工作绩效和社会反映良好的部门,镇党委、镇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首问责任制工作不力、社会反映较差的,镇党委、镇政府将在全镇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扣减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1-5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依照《大英县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告诫、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按照党纪规定给予相关处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二)首问责任人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并被投诉反映的。
(三)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或拒办的。
(四)因首问服务不负责任被新闻记者暗访后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办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本办法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限时办结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大英县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大英金元镇人民政府下属各部门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镇直各部门、各村(社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党政办负责全镇限时办结制的组织和实施;镇纪委负责本镇实施限时办结制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职能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和承诺行政许可(审批)、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结时限,并向社会公布。
对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必须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三日内办结。
第六条 镇直各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明确办理事项、办理责任、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
第七条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应当实行并联办理。
第八条 各部门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各部门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行政机关办理事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相关文件、材料或指令的次日起计算。
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各部门
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部门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补正文件、材料有遗漏的,其办理时限从其第一次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各部门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办理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送达书面告知之日即为办结时限。
第十二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十三条 办理事项需依法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各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办结的;
(三)不按规定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