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县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市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和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重点区域外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县级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市县级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国家和省级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林保护修复等)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根据国家确定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再分类确定省与市县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分别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省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省级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省级地质资料管理,全省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和监督管理,省级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矿业权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市(州)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全省性林业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市县地质资料管理,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市县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综合治理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跨市(州)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跨市(州)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省政府直接管理和省与市县共同管理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除特大型以外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市县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以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市县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市县管理的自然保护地、重点国有林区及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全省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全省性及重点区域的战略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对市县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领域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省政府部门直接管辖和全省范围内自然资源领域重大复杂的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市县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章、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县级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涉及的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有关事项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应急救援领域改革方案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根据本方案确定的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各市县政府要合理安排预算,确保职责履行到位。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推进市以下改革。各市(州)政府要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将适宜由市(州)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