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党委每年听取不少于2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汇报,政府每年听取4次以上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 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一次集体学习,专题学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等;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调研。
第十九条 坚持领导干部深入所分管的行业、部门及所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党委政府领导同志每年不少于4次,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次深入所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重点行业领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
第二十条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指标体系。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加强动态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要向党委、政府报告一次本镇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根据情况作出批示或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
(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要向各村通报一次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点评,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
(一)党委要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对本地区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跟踪督办。
(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或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三条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村、社区年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能力评价、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第二十五条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大奖励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对突出贡献的,在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07〕17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镇第11号令)等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三)一年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以上事故的;
(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重特大群体性事件的;
(五)瞒报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
(六)未按上级要求完成整顿关闭任务的,未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查处不力的;
(七)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
(八)发生其他在安全生产领域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事件的。
第二十八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二十九条 实施党纪政纪处分及问责的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结合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金元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