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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定

2020-5-12 15:46|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7|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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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镇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加强党组织、行政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依据《转发〈四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五级五覆盖""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的通知》大安委办发〔201539《大英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暂行规定》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辖区村(社区)、各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工作职能职责股室、有关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镇党组、行政班子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镇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职责的同时,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党组、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镇长为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镇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对安全生产负有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领导责任;其他党组、行政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别承担分管工作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镇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第四条 强化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股室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履行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股室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其他部门和单位协同监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村(社区)两委班子要全面建立涵盖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责任。

第八条  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落实"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不安全、不生产"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主管责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党委、政府全面领导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职责有:

(一)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工作要求;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纳入任期目标;

(三)经常了解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重点地开展安全生产各项活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作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决定;

(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领导和督促所属部门单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 党委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领导和协调,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领导和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好安全生产各自职责:

(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加大安全生产在干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镇、村(社区)干部半年述职或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二)分管宣传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将安全生产纳入思想政治宣传范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全民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社会氛围。

(三)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班子成员要积极履行职能,强化问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党政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的干部。依法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四)分管综治维稳工作的班子成员要按照"综合治理"的要求,把安全生产纳入综合治理体系,协调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五)分管统战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安全工作,切实抓好寺庙等宗教场所的安全防范。

(六)负责工会工作的班子成员要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政府除履行共同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二)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工作经费、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稳定增加,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加强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和隐患治理能力建设。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组织考核。

(五)加强安办规范化建设,依据监管对象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监管人员和装备,设立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信息员。

(六)部署、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整顿关闭、专项整治等工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建设,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依法查处安全生产事故;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意见批复,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镇党书记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镇党组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二)督促检查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支持镇班子成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三)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和检查督导。

(四)履行县委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统筹制定镇发展规划时,把安全生产的内容纳入规划中,组织制定辖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案和措施,带头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辖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全镇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集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镇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经费、装备,明确职责,保障必备的工作条件。

(四)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工作。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对事故及有关人员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分管安全工作副镇长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行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针对辖区行业管理的特点,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及时召开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主持研究制定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指导和协调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措施和办法,督促整改重大隐患。

第十四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干部职责:

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的贯彻落实,牵头制定分管方面的安全防治方案、应急预案,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考评,督促分管(联系)办、所、股室、中心、院(校)、村(社区)认真履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能,适时组织开展并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有关规定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 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具体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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