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店的计量器具进行了现场检定,查见其中一台标识为“ACS-30电子计价秤”计量器具,利用标准砝码进行称量,分别按下不同按键,显示数值比实际重量更大,涉嫌欺骗消费者,执法人员对该计量器具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从事鲜活鱼类产品销售,向消费者计量称重的ACS-30电子计价秤是该店于2022年10月份从某网站购买的计量器具。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2023年9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ACS-30电子计价秤1台,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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