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以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职能,聚焦民生热点,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公布5起违法典型案例! 遂宁市某酒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2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遂宁市某酒厂生产的“红枣枸杞酒”“梅子酒”产品标签上未标注成分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随后,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酒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见该酒厂生产的“红枣枸杞酒”“梅子酒”产品包装上“梅子”“枸杞”字体醒目、突出,属于特别强调的情形。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4.1条的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该酒厂产品包装上未对“梅子”“枸杞”成分含量进行标注。 违法事实: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相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14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渠道,也是企业合规经营的关键环节。然而,部分小微食品生产企业因对法律法规理解不足、专业能力有限,易出现标签信息不全、标注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引发消费纠纷或受到行政处罚。今年以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指导,变“事后处罚”为“事前预防”,帮助企业规范产品标签标识,防范合规风险,提升市场竞争力,实现“服务”“监管”双向赋能。 大英县某食品加工厂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英县某食品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从业人员正在用已经发芽的土豆进行生产加工,同时查见该加工厂库房中放置的土豆也处于发芽状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经调取该加工厂监控视频发现,该批土豆在购买时未发芽,发芽原因系气温上升,未及时进行温湿度控制导致。经确认,该批发芽土豆生产的成品暂未售出。我局对该批次成品进行抽样检测,未发现安全隐患。 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对发芽土豆及其成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置。 小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对食品安全进行检查评价,及时发现原料、生产加工过程等各环节存在的隐患,进一步提高生产管理水平,降低风险隐患,实现可持续发展。 大英县蓬莱镇某羊肉串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大英县蓬莱镇某羊肉串店在某网络平台销售的“烤小串牛肉一把”产品描述为牛肉,实际是鸭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的店家营业场所进行了检查,现场查见“精品小串”10把(20串/把),该产品在网页上显示的食品名称为“烤小串牛肉一把20串”。经对该“精品小串”进行抽检,检测结果显示:鸭成分检出,牛源性成分未检出。 违法事实: 当事人以虚假商品说明的方式销售商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5元、罚款165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发布虚假食品广告,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各位商家应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依法依规经营。广大消费者在受到食品虚假广告侵害或发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况时,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良好的市场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守护。
大英县某火锅店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冰柜上方的调味品中查见2瓶已开封使用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属于“加工助剂”,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使用时应具有工艺必要性,在达到预期目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降低使用量。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包括聚二甲基硅氧烷,聚二甲基硅氧烷乳液)作为消泡剂、脱模剂,使用范围限于发酵工艺、豆制品加工、焙烤食品工艺等特定场景,火锅不属于其使用范畴。 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该案目前正在办理中。 小提示: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各商家,应秉持非必要不添加、确需要少添加的原则,在合法的使用范围内使用食品添加剂。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仅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更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潜在威胁。我局也将持续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大英县某养身馆对其商品的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5年5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养身馆现场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中老年群众正在观看关于“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的宣传视频,执法人员对该店宣传视频进行了查看,发现视频中多处出现暗示食用“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对多种人体疾病有治疗效果相关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从河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购进“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产品类型: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耐力类〕),具体从事“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的经营活动。采取免费艾草泡脚的方式吸引聚集中老年群众到其营业场所观看“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视频,推销商品。“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属于食品,不具备对人体疾病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的功能。 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营业场所聚集中老年群众,以视频播放的形式对其拟销售的“国肽胶原蛋白肽特殊膳食”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提示: 部分不法商家以“会销”“旅销”的形式进行虚假、夸大宣传,并借机高价销售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的各类产品。 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警惕参加各类“会销”“旅销”,若有消费争议或发现会销违法行为时,请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拨打12315;如发现涉嫌诈骗、强买强卖、限制人身自由的,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投诉举报。 来源:大英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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