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大英新闻 首页 文件 政策文件 查看内容
真正让“遂宁效率”成为“遂宁品牌”

中共大英县公安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6-25 15:13|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1| 评论: 0|来自: 大英县公安局

摘要: {"原始ID":"c384b3103e10410fa47cf5d62c7b3405","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5日","发布者":"大英县公安局","附件":[]}

大公委发〔2021〕52号

中共大英县公安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的

通  知

机关党委、各党支部:

《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县局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大英县公安局委员会

2021年6月16日

基层党建工作问责办法(试行)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着力强化管党治党责任,推动党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县局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建工作问责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

第二条 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建工作中失职失责的党支部和党支部班子成员、党务干部的主体责任、领导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三条 问责主体为县局各党支部,机关纪委具体负责问责日常工作。问责对象为党支部班子成员及党务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基层党建工作问责,是对党支部的班子成员、分管领导和党务干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建工作职责,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过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问责:

(一)党建责任落实不力。对上级党组织党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重视,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不到位,督促检查走过场的;没有把党建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对党的建设重视不够,造成党建工作虚化弱化的;对上级党组织交办和督办的党建重点任务消极应付,影响工作进度的;对上级党组织提出的问题不整改或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党建工作季度考核连续两次排名倒数的。

(二)基层组织建设不力。党支部机构不健全,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班子成员之间或上下级之间,长期不团结,工作推进不力的;没有按期开展党组织换届工作,或换届选举工作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党支部建设抓得不到位,造成重大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三)党员发展管理不力。不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发展党员,在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备案、培养、教育、考察,发展对象确定、政治审查、培训考核、综合考察,预备党员的预审、接收、审批、教育和考察转正等工作中,出现培养不力、把关不严、工作失职、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发展党员档案不规范、不完整的。

(四)党员教育管理不力。不按要求组织党员民警开展学习,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党员队伍作风涣散,“四风”问题突出;出现党员违纪违法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制度执行和落实不力。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三会一课”制度、主题党日活动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落实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组织生活会等重要制度不到位的。

(六)纪律作风建设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中央八项规定不落实,党员队伍纪律作风散漫,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群众意见较大的;维护党的纪律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突出的。

(七)基层基础保障不力。不按规定配备党务干部的,党支部活动场所建设滞后的。

(八)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各党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负第一责任,班子成员负分管责任。支部纪检委员、党务干部负监督责任。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按管理权限予以改组。

第八条 对党支部书记、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问责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根据问责线索,报批启动问责程序。对需要调查核实的问责事项,由相应党组织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原则上在3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 问责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的问责,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需要进行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按干管权限由相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一条 问责对象受到基层党建工作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受到检查、通报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二)受到诫勉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

(三)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取消问责对象当年评先评优和提拔使用资格。

(四)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处分的,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支部应当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进行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受到问责的党支部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组织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局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大英县公安委员会

2021年6月24日

qrcode
手机扫码,畅快体验!

相关分类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