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案制定背景
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遂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大英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本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
(一)各级政府;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和县政府派出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和要求制定为规范性文件的,不得以其他文件形式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原则
(一)法制统一;
(二)法定职权和程序;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精简、统一、效能、公开。
五、本细则共六章四十三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监督;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该细则自2018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