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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城区犬只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2019-7-15 00:00| 发布者: 大英县人民政府| 查看: 14| 评论: 0|来自: 县政府办    

摘要: {"原始ID":"f948333913ba4fa38fae8fd1a6b8fa80","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5日","发布者":"县政府办    ","附件":[]}

一、出台目的

一是为规范犬只管理提供制度保障。当前,一些居民以饲养宠物犬从而达到提升个人生活品质,但由于城区部分居民文化素养、道德品质各有所差,违规养犬、溜犬现象不断滋生,犬只伤人、扰民、破坏环境、引发疫情等事件时有发生,已严重影响群众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通过实地调研、部门会商、意见征求,形成本《管理规定》,待正式行文出台后,将为各职能单位依规履行犬只管理职责提供强大的法规支撑。二是为建设法治大英提供有利平台。近年来,我县在法治大英建设中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果,各级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但在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方面,依法履职能力严重滞后,一直缺少具有指导性、可操作性、规范性的政府规章。年初,我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虽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制定各项实施细则,也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单位相关职能职责,但组织机构监督力度不够,责任单位依法履职不够严实,城区犬只管理工作整体推进乏力,效果不显。三是为解决现实所需提供有效途径。据统计,我县犬只保有量约3万条。县城区约5000条,其中流浪犬约500条。通过县公安局110接警平台数据分析,2015年至2017年,县城区宠物犬、流浪犬伤人、犬声扰民等涉犬警情数比例为15:23:30,呈逐年上升趋势,制定本《管理规定》是顺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解决现实所需的必行之径。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和《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借鉴外地犬只管理先进经验,充分征求了各地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组织社会各界召开听证会,并经县政府五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9年7月5日正式出台。

三、主要内容

该《管理规定》共分为8章,共计四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规定制定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原则;第二章为职能职责,规定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组织机构、主管机关和各成员单位职能职责;第三章为养犬登记和免疫,规定县城区犬只限养区域、养犬登记机关及内容;第四章为养犬行为规范,规定犬只禁止携带区域、携犬外出规定;第五章为犬只的养殖和经营,规定犬只养殖、贩卖、诊疗场所归属责任部门;第六章为犬只收容和处置,规定流浪犬、无主犬、走失犬收容、处置和领养手续办理归属责任部门;第七章为法律责任,规定违规养犬、溜犬不法行为的处罚依据;第八章为附则。《管理规定》与现行法律法规无抵触,具有明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四、有关《管理规定》重点问题说明

一是关于县城区犬只管理主管单位的问题。《管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县公安局是我县城区犬只管理工作的主管单位。二是关于捕杀伤人犬、烈犬职能划分的问题。《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公安局负责捕杀烈犬、伤人犬。有利于公安机关组织专门力量对伤人犬、烈犬和狂犬等危险犬类进行狙杀,防止再次发生犬只伤人事件。三是关于养犬登记、免疫单位的问题。《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县畜牧局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四是关于犬只收容和处置单位的问题。《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养犬人送交的犬只、走失犬、流浪犬、因养犬人违规养犬被暂扣的犬只。五是关于违规养犬、溜犬行为查处职能划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县城区敞放犬只,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六是关于宣传职能划分。《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县委宣传部负责县城区犬只管理的宣传报道、舆情引导和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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